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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4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或者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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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一、纳税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或者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

    1.纳税人存在纳税欺诈行为: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2.纳税人的税务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比例”程度,方能构成逃税罪:

    A.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B.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C.数额和比例任何一个要求未达到,均不能构成偷税罪。

   【提示】纳税人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3.不存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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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七)》将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定罪模式规定为“数额+比例+排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①数额+比例定罪模式: 

    A.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B.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对纳税人逃税数额较大但占应纳税额30%以上、以及逃税数额巨大但占应纳税额30%以下的,如何适用定罪量刑档次没有明确规定[空档]。

    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③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A.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B.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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