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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保护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21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什么是典权保护?出典的房屋在典期内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典权是否受保护?房屋典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典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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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房屋典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典权?  回目录

答:房屋典权人除了可以采取“典权+租赁权”实现“房屋买卖不破典权”外,还可以采取“典权+房屋抵押担保权”,或者“典权+保证人”等模式来保护自己的典权。

1.典权+房屋抵押担保权模式:当事人在设立房屋典权时,共同到房管部门将出典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作为房屋典权合同的担保。

2.典权+保证人模式:当事人在设立房屋典权时,房屋典权合同设立保证人作为典权的担保。

【提示】由于我国典权制度规定不完善,当事人为保障典权安全必须采取其他配套措施。 

问题2:出典的房屋在典期内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典权是否受保护?  回目录

答:房屋买卖是否不破典权,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规定。

通说认为房屋典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20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承受房屋转让的新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典权人行使典权权利。

但是,这个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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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废止】第119条第二款、《合同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确立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除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以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此,为避免出典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转让等给典权人带来损失,典权人可以采取“典权+租赁权”达到“房屋买卖不破典权”的目的。

由于目前典权制度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因出典房屋设定抵押、转让等必然会给典权人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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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京宁公司诉林愈桢、郑巧铃财产侵权案(典权)  

【裁判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承典合同与买卖合同确定是就蕉城区鹤山路南1弄1号房屋设定的,均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审被上诉人林愈桢、郑巧铃与蕉城区鹤山路南1弄1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林辉南、张婉珍夫妻签订典权合同,该承典行为成立时的法律对此行为并无特殊规定,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登记,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承典协议只对双方有效。而该房屋原所有权人林辉南、张婉珍夫妻与本案原审上诉人京宁公司设立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虽为后设立的,但因其依法律规定进行了物权登记和公示,已经履行了严格的物权登记程序,受法律的保护。原终审判决确认原审被上诉人林愈桢、郑巧铃未经登记公示的合法典权并不能对抗京宁公司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善意行为,并依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再则,本案典当协议成立时,未按规定进行物权登记,固然有当时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但作为当事人应从关心自我权利的角度出发,设置必要的防范风险措施,以使典权处于安全状态。未设置防范措施,其风险应自己负责或向合同相对方(出典方)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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