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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16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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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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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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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②行为人故意造成无履行合同主体的结果,或者无实际履行能力、故意造成无履约能力的状态,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之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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