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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27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文章摘要2:

【提示】如果是合同诈骗则该合同就不能作为民事行为处理。如果该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两者之间是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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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 回目录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
(1)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骗故意,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或者为了经营创造履约条件;但不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
行为人目的是为了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达到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A.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能力和履行合同行为(行为人身份一般都是自己真实身份);
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身份一般都是虚假的)。
B.欺骗他人程度较弱,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一般民事违法行为)
行为人欺骗他人程度较为严重,达到了犯罪程度
(3)侵犯权利性质不同
侵犯债权
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行为法律后果不同
刑事犯罪
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民事欺诈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其实质是牟利[谋取一定的“不当利益”],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要旨】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乐建国诈骗案

【提示】一张借条想收两次钱恶意起诉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蒋忠荣、洪官迪诈骗,徐冬平帮助伪造证据案

【裁判要旨】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陈海东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裁判意旨】

    ①为多占夫妻共同财产而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妨害作证;

    ②妨害作证行为造成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虚假诉讼的指使者与受指使参与者,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不成立其中一罪的共犯。

·诉讼诈骗:严重即可构成犯罪

杭州男子勾结债主导演虚假诉讼案 骗2千万判15年

——勾结债主虚假诉讼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新网杭州4月14日电 为了偿还100万欠款,浙江桐乡人陈某勾结他的债主鲍某自导自演了一场虚假诉讼案,骗得他人2000万元人民币。今天,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陈昕原是天恒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为了偿还100万元借款,2007年11月,他以天恒公司即将在杭州注册一家新公司为名,找到了代办注册公司验资人余薛岗,向他借款20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验资资金。同时,陈昕把自己的诈骗计划告诉了债主鲍某,鲍某是浙江融信担保公司的总经理。

    12月5日,鲍某故意夸大欠款数目,向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陈昕欠他250万元人民币未还。次日,双方达成了标的为263万余元的民事调解协议。

    12月12日,余薛岗将2000万元打入新公司的验资帐户。拿到验资报告后,陈昕第一时间通知了鲍某。次日,鲍某正式向桐乡法院提出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陈昕拿出验资报告,并且主动以新公司为天恒公司与融信公司之间的债券纠纷担保。当天上午,桐乡法院立即冻结了新公司的验资帐户,并从中划给融信公司263万余元,用于偿还陈昕欠下的债务。

    至此,陈昕不仅成功骗到2000万,并偿还了100万的欠款。

    杭州中院认为,陈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达成、履行大额有偿借款合同的过程中,虚构借款用于注册成立新公司的事实,隐瞒归还债务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陈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出假借条骗取调解书构成妨害作证罪

   【提示】公司老板在公司倒闭清算期间故意出具虚假借条,骗取法院调解书,意图使债权人获得高额清偿,构成妨害作证罪。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徐某在经营张家港市天虹公司期间,分别向冯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4.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2007年,天虹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在清偿债务期间,徐某为减少上述两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出具虚假借条,并指使冯某、张某于2009年4月以要求天虹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35万元为由,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根据该虚假借条和双方当事人“合意”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检察机关在审查其他债权人不服冯某、张某与天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申诉案时,发现徐某伪造借条行为,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后经查属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骗取法院调解书的行为,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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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福鼎:虚构事实诈骗 三人分获有期徒刑   http://www.ishenglaw.com/fclawyer/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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