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6-10-07 浏览次数:13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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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摘要】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摘要】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