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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更新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4383 次 标签: D114【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D115【物权客体】 D116【物权法定原则】 D117【征收、征用】 D205【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文章摘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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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注解】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定义三要素 回目录

1.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1)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对标的物的支配必须是直接的支配。

(2)物权的权利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债权客体可以是非特定物。

2.物权排他性:物权是排他性权利,但受物权守法、公序良俗原则限制。

(1)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

(2)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上不允许内容不相容物权并存。

3.物权的权益性:物权是享受物的利益的财产权。

【解读】民法典对物权的定义未涉及利益性,但物权内容涉及利益因素。

物权内涵 回目录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财产权(最邻近的属概念)+物权、债权差别(种差:与其他同属子概念的区别)。

2.《民通》没有使用物权概念(“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有关的财产权”实际指物权)。

【解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了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有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2)物权,是物之归属权、物之利用权;

(3)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无须他人的同意、无须他人的意思、无须他人的介入,权利人就可以独立作出决断,并根据自己的意志控制,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处置民事权利)、管领的权利;

(4)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权利人对于归其所有的任何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分的权利;

(5)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对世性,对任何人都有效力,又称为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6)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是能够区别、具有具体指向、能够确定的物。

【理解与适用】关于物权,历史上最经典的表述是18世纪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形容物权不可侵犯: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可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的房子。换句话说,穷人也有一国之君不可剥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3、44页 

物权主体:权利人 回目录

物权主体统一表述为“权利人”,具体表述为:

1.国家;

2.集体;

3.私人;

4.单位;

5.个人;

6.企业法人;

7.企业法人以外法人;

8.个体工商户;

9.农业生产经营者等。

物权体系(内容) 回目录

1.所有权(物的归属):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范围为物的全部利益)。  

(1)物的使用价值; 

(2)物的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物的利用):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物的交换价值):指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性质:担保物价值优先受偿权)。 

(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

物权客体:特定的物+法律规定权利 回目录

1.特定的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是能够区别、具有具体指向、能够确定的物。

(1)有体物、自然力;

(2)动产、不动产。

【解读】特定的物区别于特定物:

(1)特定的物要求物权客体的物是有体物;

(2)特定的物要求物权客体的物是独立物(物的成分不是物权的客体);

(3)特定的物要求物权客体的物是现存的物;

(4)特定的物是可支配的物、具体的物。

2.法律特别规定权利:法律规定权利无体物:不是物权法中的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地役权;

(4)有价证券;

(5)可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解读】(1)精神产品不属于物的范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物权客体);(2)精神产品中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物权就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C.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关于特许物权: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权......可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加以解决,《物权法》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即可。——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9-50页

③关于典权:有些专家多次要求恢复草案关于典权的规定。法律研究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传统的典权,目的除融资外,主要是为了保留祖产祖业。现在,如果保留典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资金,可以通过不动产抵押、出租、约定买回等方式解决,规定典权没有太大意义。因此,不再恢复草案关于典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50页

④关于居住权:也因其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概念自身不够严谨科学而被删除,而且原设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等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50页

⑤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优先效力......而《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一般优先于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虽然因例外多而未能增加,但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51页

《民法典》第114-117条、第205条规定 回目录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民法典第114条第1款规定)。

2.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

3.物权客体(民法典第115条规定):

(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6条)。

5.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典第117条规定)。

6.物权编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第205条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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