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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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两个方面 回目录
一、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规则(目的使人“知”)。
1.动产占有(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二、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是指赋予公示内容具有公信力的原则。
1.内容:
A.动产看占有、以交付为公信力;不动产看登记、以登记为公信力。
B.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以外,动产占有人、不动产登记人为权利人。
2.效力:
A.凡信赖占有、登记而为一定行为在法律上受保护;
B.保护方式:承认物权变动的效力。
3.目的:使人“信”(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 回目录
原则上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规则。
一、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机构将物权设立、转移、变更、消灭等事项依法登记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
2.登记效力:
A.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B.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物权公示原则只要适用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情况: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交付(动态公示方法):指占有转移。
A.动产物权交付时发生效力;
B.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占有(静态公示方法):指对物的实际管领、控制。
物权公示效力三个层面 回目录
物权公示效力分为三个层面:决定力、对抗力;权利推定力;公信力。
1.实体权利上的效力体现为决定力和对抗力:强制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具备客观权利的外观转移程序。
2.证据法则上的效力体现为权利推定力:指向静态物权、强调以权利人外观代表真实权利。
3.在第三人保护上的效力体现为公信力:强化推定力的不可逆性、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决定力 回目录
决定力(形成力、物权转让的效力)是指物权变动要由具体公示形式提供支持的效力;否则,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能形成合法物权法律秩序。
1.我国物权法第9-1条、第23条原则上采公示生效主义,承认物权公示的形成力(即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物权登记、交付实际上成为设立、变更、废止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根据(赋予公示以物权变动的形成力)。
3.三种立法例:
A.公示对抗主义:仅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B.公示要件主义。
C.折中衷主义(我国立法例)。
4.物权登记、交付实际上成为设立、变更、废止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根据(赋予公示以物权变动的形成力)。
对抗力 回目录
对抗力即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已经登记:
1.具有对抗力(即登记对抗力)范围:
A.特殊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对抗力:地役权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等。
B.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对抗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
C.特殊权利质权具有对抗力(担保法解释第98条)。
D.动产抵押权登记具有对抗力。
2.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
A.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正当取得人);
B.动产抵押中的善意取得人;
C.在先权利人;
D.留置权人。
二、未经登记: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物权第三人、债权第三人)。
2.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不法行为人、不法占有人。
权利推定力 回目录
物权公示的推定力又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
一、推定力是通过特定公示形式推定物权是否存在、存续状态的效力:
1.转移举证责任的程序性规定:
A.基于推定力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B.具有权利外观的人不用证明自己权利真实性。
2.推定并非确定: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能够通过证据推翻法律通过外观对权利人的初始配置。
二、推动力类型:
(一)占有(交付)推定力。
(二)登记推定力:
1.推定力类型:
A.积极推定:登记内容表征不动产物权状态;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是真实权利人。
B.消极推定:原有权利在登记簿上被涂销的,推定被涂销的权利不存在;被涂销的权利人不再是权利人。
2.推定力内容:
A.具有权利确定性效力:第三人不得以反证推翻该推定;第三人只能依特定程序提出异议,变更登记,重新确权。
B.登记物权推定正确的效力:依法理不及于对登记物权有过错的权利人/恶意第三人;效力只及于善意第三人。
C.登记推定力高于占有推定力。
公信力 回目录
公信力又称为善意保护效力,是指物权外观值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法律保护基于这种信任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
公信力是物权外观值得社会普遍信任,法律保护基于这种信任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的效力。
一、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公信原则(没有赋予公示以公信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二、公信力特征:
1.以权利正确性推定为前提;
2.目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三、公信力作用:
1.维护交易安全;
2.鼓励交易。
四、公信力类型:
1.登记公信力:
A.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
B.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抵押动产善意取得受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限制、取决于受让人是否善意)。
2.占有(交付)公信力:
A.动产占有具有较弱的公信力;
B.不动产占有不具有公信力。
五、公信力原理的制度化:善意取得制度。
1.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物。
A.动产原则上须为占有委托物;
B.不动产须发生不动产名义登记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
2.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必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就动产必须通过交付取得、不动产必须完成登记。
5.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构成请求权竞合:所有人可能适用违约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
B.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的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
C.受让人、处分人须依(无效)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对价金、交付标的物并办理登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财保北京支公司诉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裁判要旨】提单是物权凭证,善意受让提单的人有理由信赖其取得的货物就是提单记载的货物。
【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裁判要旨】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主要机能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而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不动产产权证只具有推定效力。产权证只是证明登记权属人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并不具有绝对的对抗效力。如果事实上的权属人提供了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利时,产权证的推定效力则被推翻,登记权属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