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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6-10-07   浏览次数:23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39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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