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什么是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7   浏览次数:15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奸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奸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一、强奸手段: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刑法未对行为人以何种手段与幼女发生性交才为犯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从而实现奸淫意图。

   【提示】暴力手段是直接加之于被害妇女人身的有形的强制,其目的是强行排除妇女的反抗,应包括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和不敢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奸淫意图。

   【提示】胁迫手段主要是指对被害妇女的精神上的一种无形的强制,其目的是使妇女不敢反抗,被迫就范:

    ①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A.“迫使就范”的为强奸;

    B.“诱惑利用”不以强奸罪论处。

    ②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59条第二款]。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与暴力、胁迫相同强制性质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从而实现奸淫意图。 

   【提示】

    ①其他手段包括行为人主动实施某方法,致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以及行为人趁妇女处于无意识、无意志状况时趁机予以奸淫。

    ②欺骗方法使得妇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产生认识错误,违背妇女真实意志而趁机奸淫,应视为“其他手段”,构成强奸罪;否则不应当视为其他手段。

    ③其他手段包括以下情形:

    A.采取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的;

    B.利用被害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的;

    C.利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采取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骗奸该妇女等。  

    二、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于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

    1.精神病人和痴呆人本身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论是否同意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论处;但行为人不应知道也不知道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成立强奸罪。

    2.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精神正常时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3.“半推半就”行为:

    A.如果“推”是主要的:构成强奸罪;

    B.如果“就”是主要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4.合法夫妻关系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问题: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婚姻关系,可以构成强奸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强奸罪客观方面采取强奸手段(手段特征)和违背妇女意志(本质特征)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②强奸手段只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三种;且三种手段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即达到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 

    ③性交是指自然性交,即男女之间的生殖器之间的交媾【gou】行为。

    ④非自然的性交行为[口交/肛交等]不是强奸妇女的行为,但可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