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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破坏生产经营罪

更新时间:2016-12-25   浏览次数:1655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2.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对象?5.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追诉标准?8.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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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废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

【提示】为中大奖窃取摇奖专用彩球并改变其重量行为的定性。

·刘俊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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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破坏生产经营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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