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2.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对象?5.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追诉标准?8.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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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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