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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侵占罪

更新时间:2016-12-24   浏览次数:2235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侵占罪?2.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侵占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侵占罪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侵占罪犯罪既遂标准?8.侵占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侵占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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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四、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侵占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侵占财物价值五万元的属“数额巨大”。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建忠侵占案

【裁判摘要】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①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②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代为保管的户主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

【裁判摘要】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侵占公司名下临时收取的钱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罗忠兰盗窃案——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裁判要旨】将消费者遗留在娱乐场所包厢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裁判要旨】对他人财物不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关系,不属于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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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侵占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