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侵占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侵占罪?2.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侵占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侵占罪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侵占罪犯罪既遂标准?8.侵占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侵占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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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侵占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四、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侵占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侵占财物价值五万元的属“数额巨大”。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①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②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代为保管的户主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裁判摘要】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侵占公司名下临时收取的钱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将消费者遗留在娱乐场所包厢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裁判要旨】对他人财物不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关系,不属于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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