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聚众哄抢罪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聚众哄抢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废止】
四、对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分子,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抢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二)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带头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数量较大的犯罪分子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三、刑法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聚众哄抢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聚众哄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求刑事责任:
1.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多次聚众哄抢财物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