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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更新时间:2022-04-12   浏览次数:3233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6.哪些挪用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7.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8.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9.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如何定罪处罚?10.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1.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2.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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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挪用资金罪 回目录

第二部分:挪用特定款物罪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六、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挪用单位资金十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废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裁判摘要】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

——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法区分被挪用的款项性质的,以挪用资金最追究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丁钦宇挪用资金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

——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擅自打印彩票行为的定性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裁判摘要】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获得公司临时授权从事某些具体事务的代理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马宪有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账户资金不入账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案  

【要点提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但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使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该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认定——白晓伟挪用资金案  

【要点提示】在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款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许成华受贿、挪用资金案  

【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从事不同的工作,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构成相应的犯罪。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柯远鹏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提供个人担保,擅自以本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挪用该笔资金归个人使用,在不能证明其对该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仲根富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裁判摘要】对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实施的挪用、受贿行为定性应依据其实施挪用、受贿行为时利用的主体身份来认定。如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王忠良、王亚军挪用资金案——村委会小组组长、出纳挪用剩余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土地补偿费定性的依据当从其是否“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本质属性来进行判断。如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仅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由于不属于“公务”的范畴,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王付荣以截留保费及以整单退保等方式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裁判摘要】保险从业人员在“团单个做”名目下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并采用截留保费等方式挪用保险费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其采用假冒保险人名义骗取保险费以图体外循环弥补亏空或骗新还旧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裁判要点】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目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生效文书编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2018年1月2日)

·张某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吉02刑终282号

【裁判摘要】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要求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实施出借行为;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且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是挪用资金罪的二种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情形作具体解释。结合本案事实,认定张某甲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亲友之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判断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出借。借条载明出借人为毡制品厂之内容虽不是判断以个人名义与否的唯一标准,但可作为确认债权债务主体的重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借款均出自毡制品厂相关管理人员之处,借款人系向相关管理人员出具借条,有多名管理人员知悉借款一事,没有秘密进行,并履行一定的手续,借条留存于毡制品厂财务部门或在财务部门有记载,另考虑张某甲对毡制品厂享有数十万元的债权及毡制品厂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况,不宜认定张某甲以个人名义出借。

·李某某1挪用资金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焦刑再一终字第5号

【裁判摘要】原审被告人李某1为增加村民小组收入,经与小组会计王××商量后,将小组预收的宅基地转让款50000元,以小组名义借给了沁阳市××水泵风机有限公司,后又将此事告诉了部分群众代表。原审被告人李某1既未以个人名义将款借出,也未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某、陈某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川11刑终172号

【裁判摘要】在案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陈××1、陈×使用资金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于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观要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认定二原审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成立。

·马某某挪用资金案

【案号】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皖0621刑初293号

【裁判摘要】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其他条件,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91.326858万元用于本人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刘桥建投公司管理的资金用于本人其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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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