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3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胁迫方法又称为“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文章摘要2:

    胁迫方法又称为“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目录

一、胁迫的对象要件 回目录

    1.抢劫罪胁迫对象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

    2.但威胁将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二、胁迫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

    1.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向被害人显示或者发出恐吓,如不满足其要将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积极的恐吓行为,只是由于被害人胆小而不能抗拒,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2.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三、胁迫的当场性 回目录

    1.胁迫行为当场性:

    A.只有当场对被害人实施胁迫行为,才能构成抢劫罪的胁迫手段;

    B.非当场实施的胁迫行为,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2.胁迫内容当场性:抢劫罪胁迫手段的内容必须具备当场付诸实施特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胁迫不一定必须达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构成抢劫罪,只要有胁迫行为,即使被害人在威胁面前毫无畏惧地进行了反抗,行为人仍构成抢劫罪。

    ②行为人以不是自己将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恐吓他人攫取财物的,可以成立诈骗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③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胁迫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以暴力相威胁: 

    A.当面向被害人发出;

    B.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C.当场抢劫财物;

    D.如遇反抗,会立即转为暴力劫取财物。

    ④装鬼吓人抢劫财物,属于特殊的非暴力胁迫方法。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