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无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5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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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无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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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无形物是否可以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
二、司法解释规定无形能源可以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一、(四)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第1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B.第12条第(六)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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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盗窃无形物可以成立盗窃罪:
A.能够成立盗窃罪的无形物不局限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电力、煤气、天然气三种;
B.还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价值、可控制的无形物。
②技术成果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A.盗窃技术成果不成立盗窃罪;
B.盗窃技术成果应当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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