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盗窃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其他犯罪?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0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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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其他犯罪的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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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盗窃行为,因刑法的特别规定成立其他犯罪,而不成立盗窃罪 回目录
1.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
2.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3.盗窃尸体的,成立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成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成立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6.窃取国有档案的,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
7.盗伐林木的,成立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8.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9.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成立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4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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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盗窃上述特殊物品,成立刑法特别规定之罪。
②如果是行为人发生主观认识错误,误将上述特殊物品当作普通物品予以盗窃,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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