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3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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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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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户”:
1.应当理解为公民的住宅和院落等一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的举止的帐篷等;
2.不包括旅馆客房、无人居住或仅有人值班的仓库、机关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
【提示】以合法理由入户,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窃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在公共场所扒窃”:
1.应当理解为在人员密集、流动性较大的车站、码头、宾馆等场所直接从他人身上窃取财物;
2.不是泛指一般的公共场所或者从他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地方窃取财物。
三、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限制条件:
1.时间限制:多次盗窃必须是行为人在一年内的盗窃次数;
2.地点限制:盗窃行为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
3.次数限制:盗窃累加次数必须3次以上(包含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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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不到3次以上的,或者虽然一年内3次以上盗扒窃,但不是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治安盗窃。
②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③对于因盗窃受过治安处罚的,如果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条件的,其受过治安处罚的次数应计算在内。
④一年内盗窃两次且两次盗窃的数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累计数额超过盗窃起点数额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