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9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 文章摘要2: 目录 1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 2陈其象律师提示 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 回目录 一、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 1.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3.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二、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三、盗窃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盗窃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按照被盗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时一般取中等价格计算。 上一篇: 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计算? 下一篇: 盗窃金、银、珠宝、外币、文物等,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