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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9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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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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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

    1.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3.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二、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三、盗窃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盗窃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按照被盗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时一般取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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