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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何计算盗窃金额?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20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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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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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回目录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1.只要行为人取得证券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2.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

    1.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2.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3.上述情况下,行为取得票证但未实际使用或者使用过程中被发现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三、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四、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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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不记名有价证券等按照票面金额计算盗窃金额;

    ②记名有价证券等按照可兑现金额计算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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