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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16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1980年12月12日)
【摘要】一般的农村典当关系,今天仍应准其存在,但地主土改前的典权必须废除……”。因此,关于地主在农村的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我们同意你院意见:房权应属承典者所有,不能回赎;已经赎了的,应责令退回。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1980年12月12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0>民监字第69号“关于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曹海廷与冯永慧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和沧州地区中级法院的意见,按典当问题予以处理。至于此案房屋是否漏改问题,是否补改,应由房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解决。

  此复。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

(1980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接到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两起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两个案件都涉及私房改造问题。两种判处结果。一个是沧州市法院1976年7月2日对曹海廷与冯永慧的判处;私房改造时没有改造,现应保护房主的房产所有权,按正常的典当关系,准予回赎。一个是交河县泊镇法庭1978年11月4日对贾钟鑫与赵丙贵案的判处:双方所争执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属于漏改,应当补改。沧州地区中院认为,此两案应按正常典当回赎案件处理,至于改造的补改问题,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解决。

  经我们研究,同意沧州地区中级法院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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