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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1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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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定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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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

    2.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万元以上的;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10万元以上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四、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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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③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④抢夺罪的量刑:

    A.抢夺“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抢夺“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⑤抢夺财物数额不大但致人轻伤,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

    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A.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千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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