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福建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二、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抢夺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多次抢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福建省抢夺罪数额标准为:
A.“数额较大”:1000-1万元;
B.“数额巨大”:1-5万元;
C.“数额特别巨大”:5万元以上。
②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管抢多少都可以,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的,应按其实际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定性:
A.未取得财物或者抢得财物数额较小的,不认为是犯罪;
B.抢得财物数额在较大范围的,按照抢夺“数额较大”处理;
C.抢得财物数额在巨大范围的,按照抢夺“数额巨大”处理;
D.抢得财物数额在特别巨大范围的,按照抢夺“数额特别巨大”处理。
③行为人主观上企图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
A.已经取得较大财物的,应按抢夺“数额较大”处理;
B.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包括分文未得和取得财物数额较小],综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抢夺“数额较大”的抢夺罪未遂论处;
④行为人主观上企图抢夺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
A.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分文未得或者取得财物较小的,应认定为抢夺“数额较大”的抢夺罪未遂;
B.取得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抢夺“数额较大”的抢夺罪既遂;
C.取得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分别按照抢夺“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处理。
⑤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地只具有抢夺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
A.已经取得巨大财物的,应按抢夺“数额巨大”处理;
B.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数额巨大财物的[包括分文未得、取得财物数额较小或较大],应以抢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抢夺罪论处;
⑥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地只具有抢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
A.已经取得特别巨大财物的,应按抢夺“数额特别巨大”处理;
B.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数额巨大财物的[包括分文未得、取得财物数额较小、较大、巨大],应以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抢夺罪未遂论处;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A.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千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