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挪用资金案
文章摘要:
[第333号]丁某某挪用资金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实施协助政府执行公务以外的其他公共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实施协助政府执行公务以外的其他公共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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