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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20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5号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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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5号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托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行为:

    A.构成挪用资金罪;

    B.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托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国有财物行为:

    A.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B.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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