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3)雨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摘要】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分析、认定。
【裁判要旨】为创造经营业绩而虚构产品供货需求,将单位产品占有后予以销毁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裁判摘要】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分析、认定。
【裁判要旨】为创造经营业绩而虚构产品供货需求,将单位产品占有后予以销毁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文章摘要2:
下一篇: 王某某、赵某某为骗取保险金放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