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文章摘要:
[第225号]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1】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有证据证明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2】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基于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伤害、杀人故意而参与殴打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存在以上共同故意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3】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与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友联系,亲友劝其自首,行为人未明确表示,亲友也未将其送去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裁判摘要】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1】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有证据证明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2】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基于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伤害、杀人故意而参与殴打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存在以上共同故意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3】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与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友联系,亲友劝其自首,行为人未明确表示,亲友也未将其送去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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