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文章摘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经典案例
·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主要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如是否已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情节严重”只是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量刑情节。
·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要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其中,“有意”应理解为仅限于直接故意,即辩护人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