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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贩卖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5163 次 标签: 贩卖毒品罪 毒品含量与成分 量刑 多种类毒品犯罪

文章摘要:

[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死刑适用的准确。对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鉴定,存疑无法排除的,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1】在毒品犯罪中,对毒品是以非常规的形式存在的,应当将其中的毒品含量和成分作鉴定,对毒品含量过低的在量刑时应予以适当考虑,不能简单以重量认定数量。
【裁判规则2】在毒品犯罪中,涉及多种毒品犯罪的,如罪行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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