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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2219 次 标签: 妇幼保健院

文章摘要: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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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回目录

    一、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殊规定。

    二、法院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A.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B.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2.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A.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B.只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已废止)。

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回目录

    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一、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及《关于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进行赔偿。

    二、法院审理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A.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B.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2.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②医疗损害的本质是“医疗过错(医疗差错)”,体现为医疗行为违反两个方面规范:

    A.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示】患者可以通过查阅对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可以向医疗专业律师咨询,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法规,构成医疗过错

    B.医疗行为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提示】患者可以通过咨询医学专家、医生或者具有医疗经验的医疗律师,确认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违反诊疗常规,构成医疗过错。

    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在于:

    A.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尤其是否违反“医疗常规”是“行业秘密”,患者通常难以依常理推断;

    B.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是是医学行业的医学会说了算,患者心中没有底;

    C.再加上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夹缠不清,导致患者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无从下手。

    ④《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统一规定,不区分医疗事故和一般医疗纠纷的救济程序,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法律适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2: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予受理 回目录

    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