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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17-07-23   浏览次数:10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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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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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量刑处罚 回目录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

    1.处5-10年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

    二、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1.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从重处罚: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数罪并罚:

  犯前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

    A.依照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B.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②“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A.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

    B.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③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四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④“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认定:无论行为人强迫他人(1人)卖淫成功与否,只要对1人强迫次数达3次以上或者强迫他人(1人)卖淫3次以上的,均应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⑤“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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