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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3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淫秽物品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对象,淫秽物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关系重大!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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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淫秽物品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对象,淫秽物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关系重大!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一、淫秽物品本质属性:诲淫性(是指无端挑逗、刺激人的性欲和损害人们对性的正常羞耻心)。

    二、淫秽物品的淫秽性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性行为内容:要求必须是具体描绘性行为;

    2.色情内容:要求必须是露骨宣扬色情。

   【提示】不论是具体描绘性行为还是露骨宣扬色情,都必须具有诲淫性,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

    三、淫秽物品类型:

    1.传统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包括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

    2.其他淫秽物品;包括淫秽电子信息。

   【提示】淫秽电子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①互联网淫秽电子信息;

    ②移动通讯终端淫秽电子信息;

    ③声讯台淫秽语音信息。

    四、科学艺术作品排除淫秽物品范围:淫秽物品排除具有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物品。

    1.不是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2.不视为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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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淫秽物品的认定关系到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涉及淫秽物品的规定主要有:

    A.《刑法》第367条规定;

    B.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等。

    ②对于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鉴定,目前只有《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规定:“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③根据《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

    A.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

    B.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④目前对于非实物化的淫秽电子信息的鉴定没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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