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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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一定数量淫秽物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且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一、制作行为:
1.制作行为包括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行为;
2.制作淫秽物品是指以一定的行为方式将自己独创的诲淫性想法通过有形载体表现出来的行为(原创性、创作性)。
【提示】制作淫秽物品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原创性、创作性。
二、复制行为:
复印、拓印、翻印、翻拍、复写、转录、抄写等仿造行为(不具有创作性)。
【提示】复制淫秽物品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不具有创作性。
三、出版行为:
1.编辑印刷发行等行为;
2.出版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还包括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贩卖行为: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行为。
1.贩卖淫秽物品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以获取对价的行为,包括出售[销售]和交换。
2.贩卖淫秽物品行为本质是有偿转让并改变淫秽物品“所有”关系。
【提示】行为人购买淫秽物品以后又以原价转售出去:
①如果行为人在购买前、后均无牟利目的,按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②如果行为人购买淫秽物品时具有牟利目的,应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五、传播行为:播放、放映、出租、出售、出借、承运、邮寄等行为。
1.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包括牟利性播放、牟利性展览、出租淫秽物品等。
2.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质是有偿地使他人得知淫秽物品的内容而不改变淫秽物品的“所有”关系。
【提示】传播淫秽物品包括两种形式:
①通过扩散淫秽物品的载体来扩散其淫秽内容;
②不扩散淫秽物品的载体而是直接将淫秽物品的内容当场表现出来,以便为多人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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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①行为人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其中一种罪名;
②同时具有数种行为的,也只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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