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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3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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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淫秽网站投放广告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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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二)》第7条规定,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1.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3.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6.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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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①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②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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