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明知是淫秽网站?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9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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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网站是指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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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一、淫秽网站是指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
二、《解释(二)》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4.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5.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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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形属于明知行为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