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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5-11-13   浏览次数:15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

文章摘要2:

   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目录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回目录

    1.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 

    2.紧急医疗措施应当限于迫不得已。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回目录

    1.病原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回目录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回目录

    1.输血这存在某种感染性疾病;

    2.排除该输血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输血千本来已是某种病原体隐性携带者的可能性;

    3.输血感染是发生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时间之内;

    4.患者受到的输血感染是在医疗机构内;

    5.患者在院内发生输血感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过错。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回目录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回目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免责。

    患者切勿被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迷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宪法人权原则,也与整个侵权法体系相冲突,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已,绝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就免责(免除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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