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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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隐瞒境外存款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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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 回目录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
1.国家工作人员存入由中资银行在境外开设的分支机构存款,应属于境外存款;
2.国家工作人员存入由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开设的分支机构的存款,不属于境外存款;
3.存款包括各种货币(含人民币)、有价证券、货币支付凭证、黄金等具有货币价值的贵重金属。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1.行为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
2.行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
【提示】隐瞒不报的时间下限界定在侦查部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3日内(提请逮捕)比较恰当。
3.隐瞒不报的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犯罪主体 回目录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量刑处罚 回目录
1.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已经查明境外存款系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时,不能以隐瞒境外存款罪论处。
②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时,依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罪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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