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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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对单位行贿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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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 回目录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②对单位行贿罪中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国有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行为人完成给付财物的行为为犯罪既遂标准。
③国有、非国有单位行贿定罪:
A.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成立对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1条);
B.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C. 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单位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的,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罪。
2.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客体? 回目录
对单位行贿罪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陈其象律师提示】对单位行贿罪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①行贿对象必须是单位而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行贿对象必须是属于国有性质的单位而不包含非国有单位。
3.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对单位行贿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对单位“经济”行贿罪不要求“为谋求不正当利益”。
4.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陈其象律师提示】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包括:
①我国公民和单位;
②外国人和外国单位(以行贿行为必须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为条件)。
5.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给予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以行为人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犯罪要件之一;
②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不宜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犯罪要件。
6.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标准? 回目录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C.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
②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7.对单位行贿罪如何量刑处罚? 回目录
(1)自然人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其象律师提示】为谋取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问题提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应视为个人自首,还是单位自首?
【要点提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具有两重立体承性,故其犯罪行为中的量刑情节也具有两重功能。如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裁判要旨】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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