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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1919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2.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观方面?6.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1.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回目录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 回目录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1)国家对国有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陈其象律师提示】有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客体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3.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A.以单位名义: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或者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的,体现单位的意识和意志;

    B.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的成员。

   (3)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应作为纯粹客观评价要件要素。

    ②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只能指集体私分的总额。

    ③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A.国有资产在形态上包括国有财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B.对于国有公司、企业而言,只有投入或者为了投入生产经营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或者生产经营所形成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国有资产;

    C.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4.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但采取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过失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6.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量刑处罚? 回目录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1)数额较大的:

    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

    A.处3-7年有期徒刑;

    B.并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私分国有资产罪本质特征为“单位意志”、“集体私分”,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才能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否则构成贪污罪: 

    A.单位意志:单位集体研究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

    B.集体私分:分取国有资产者除了决策者和具体经手、管理财产的人员之外还有普通职工。

    ②国有单位通过欺骗手段套取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金发放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办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所管理的国家建设专项奖金为少数人购买房屋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张经良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问题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刑法》上的“单位”?国有单位内设机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要点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可以视为《刑法》规定的“原位”。内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全体人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奖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以年终福利名义进行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裁判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对此予以私分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如何区分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  

【裁判要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一般财经违纪行为的标准是:依照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结合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和数额是否较大两个方面的要件来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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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