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单位收受他人财物,有关责任人员又以单位名义将财物予以集体私分的,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21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单位收受他人财物后有关责任人员又私分的,有可能单位受贿罪、成立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单位收受他人财物,有关责任人员又以单位名义将财物予以集体私分的 回目录

    1.如果有关责任人员原本具有通过单位受贿形式占有贿赂款的故意,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定受贿罪一罪;

    2.如果单位收受他人财物当时有关责任人员没有通过单位受贿形式占有贿赂款的故意,只是在单位收受财物之后,有关责任人员又起意集体私分这些财物,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在单位收受财物之后,有关责任人员又起意非集体、非公开占有这些财物,对有关责任人员宜以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单位收受他人财物后有关责任人员又私分的,有可能单位受贿罪、成立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