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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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月4日 高检会[1999]1号]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高检发研字〔1999〕10号]规定,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第9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情形:
A.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B.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方便条件;
C.要求对方违反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方便条件;
D.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1.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方便条件。
2.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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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利益具体表现形式:
①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取得的利益;
②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但在不具备条件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该种利益;
③应当履行某种义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
④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
⑤违反公平原则,在损害其他人(单位)合法权益基础上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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