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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贿罪立案侦查标准?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3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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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案侦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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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人以上行贿的;

   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D.致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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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

    ②“感情投资”因行为人赠送财物时不具有明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一般不宜作为行贿罪论处。

    ③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A.被勒索;

    B.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④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⑤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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