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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更新时间:2018-02-21   浏览次数:34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认定各个环节中正确的操作常规;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再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最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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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认定各个环节中正确的操作常规;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再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最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性质 回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是“行政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以行政方式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一种技术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在法院审理中性质应当是鉴定结论证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程序 回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一、行政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自行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是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提示】

    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各地的医学会。所谓“医学会”实际上即是医生的行业组织,出于职业共同体利益的考虑,基本上很难有公正的立场。更何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涉及的“操作常规”更是“行业秘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上成为医生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其动机和可信度值得怀疑。

    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预交一笔鉴定费,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则鉴定费要由申请方支付。

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回目录

   一、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提示】
    不论是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行政鉴定”,其可信度都受到行业的限制。
    但是相对而言级别越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更加独立公平些。因此,如果已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可以适当考虑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材料 回目录

   一、通知提交材料的时间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三、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主观性病历资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客观性病历资料: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补记病历资料: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的实物和检验报告: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门诊、急诊病例资料的提交

    1.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 

   【提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医疗病历资料的鉴定。医疗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差错司法鉴定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患者务必重视医疗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回目录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自行鉴定必须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患方或者医疗机构单方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予受理。但是,患方或者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鉴定),或者通过法院司法委托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终止情形 回目录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情形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情形

    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提示】

    患者其实不必担心医疗机构丢失或者不提交医疗病历资料。

    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并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事故的终止: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丢失或者不提交医疗病历等鉴定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或者终止,也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时间 回目录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同时,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提示】45天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从收到鉴定材料之日起算,并非从医学会受理鉴定之日起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主要内容 回目录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收取 回目录

    一、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规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二、鉴定费的预先缴纳:

    1.协商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

    2.行政委托鉴定由提出事故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

    三、鉴定费支付:

    1.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提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价格不菲,不构成医疗技术事故的鉴定费要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方意义不大,患方没有必要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患方还是集中精力和财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区别 回目录

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差错司法鉴定

1.启动程序

A.行政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应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

B.自行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

C.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

2.鉴定人员组成

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由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医学专家(包括法医)主持鉴定,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3.鉴定组织者

只能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4.鉴定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问题

只解决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

 

解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和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

5.鉴定监督机制、弥补方法

实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制度,另外还有重新鉴定

存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三种对鉴定结论的弥补方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不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为了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差错与患者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②对患者而言医疗差错司法鉴定足矣!

    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倒是医疗机构比较热衷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应当与法院沟通选择做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重大医疗过错的鉴定,即使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排除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况且医疗差错司法鉴定不论在鉴定组织、鉴定人员组成和救济程序上均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加公正,可以摆脱医疗行业自己鉴定自己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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