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文章摘要: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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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张东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负责入境检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伪造入境记录而使其得以顺利出境的,应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论处。
【裁判规则】负责入境检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他人假造入境记录的行为,但他人未实际出境的,应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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