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更新时间:2015-11-13 浏览次数:15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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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共12个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陪护)费+5.残疾赔偿金(即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辅助器具费(即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营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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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总体上高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而且在赔偿项目的规定上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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