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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更新时间:2018-02-25   浏览次数:2603 次 标签: 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医疗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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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惩罚性赔偿规定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医疗关系属于消费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存在欺诈医疗行为,患者可以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回目录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

    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

    2.责任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不包括医疗机构);

    3.主观要件是故意;

    4.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排除被侵权人仅遭受财产损害后果的情形);

    5.医疗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201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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