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古民初字第2031号 更新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3099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古民初字第2031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蕉民初字第1205号 下一篇: 【笔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当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