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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更新时间:2017-12-18   浏览次数:2758 次 标签: 医疗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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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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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规定 回目录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患者自己同意医疗方案并不能保证正常开展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仅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并未对患者的同意权做出特殊规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未规定保护患者行使权利的保障性措施;

    4.《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内容 回目录

    1.充分知情权;

    2.自行决定权。

   【提示】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并获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 回目录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设备技术状况等;

    2.患者的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

    3.转医、转诊告知义务

医师特殊注意义务 回目录

    1.说明义务:

    A.为得到患者有效同意的说明义务;

    B.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

    C.作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

    2.转诊义务;

    3.问诊义务。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构成要件 回目录

    1.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3.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例外 回目录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不包括患者或其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采取保守态度); 

    3.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提示】

    ①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A.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

    B.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

    ②对患者知情权限制:

    A.患者的拒绝、放弃:患者对知情权拒绝、放弃(无所谓同意权行使);患者对同意权的拒绝、放弃。

    B.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治疗。

    C.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权行为:主要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铁华诉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不完全履行医疗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

  1.医疗告知义务包括医疗措施、治疗风险及患者出现病情危重及死亡情况等多项内容,是保护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医方在处分事关患者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人格利益事项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2.医疗告知义务不完全履行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瑕疵,医院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数额要参考医疗风险可否避免、患者及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医院完成医疗服务合同的程度、未尽告知医疗措施的费用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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