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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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保密医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医疗伦理过失为前提;
2.医疗伦理过失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
3.医疗伦理损害包括患者人身损害、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类型 回目录
1.违反信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信息告知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充分告知、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2.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意愿的医务,未经患者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消极停止继续治疗,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3.违反保密医务损害责任。
4.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规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回目录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
3.因果关系;
4.医疗伦理过失(推定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懈怠。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形态 回目录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举证责任 回目录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机构告知和知情同意义务 回目录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二、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1.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A.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B.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A.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B.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提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①近亲属不明的;
②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③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④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举证责任: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提示】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涉及专业判断问题,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
2.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A.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B.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四、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损害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未规定患者与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原规定“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B.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C.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义务 回目录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2.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B.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只是对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对主观性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并未对患者是否可以查阅、复印、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作出规定。
医疗机构隐私保护义务 回目录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2.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泄露患者隐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
B.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不得进行防御性治疗(过度诊疗)义务 回目录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相对客观的标准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实施过度诊疗的标尺。
2.适度医疗应考虑以下因素:
A.符合患者实际需求;
B.疗效是最好(既非“过”亦非“不及”);
C.经济耗费是最小;
D.对患者的侵害是最小(无伤害、伤害最小,无痛苦、痛苦最小);
3.医疗过度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指重新治愈康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A.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医疗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应予赔偿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B.造成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疾病恶化甚至死亡):如果有因果关系,应赔偿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医疗伦理过失类型:
A.违反资讯告知义务的伦理过失;
B.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过失;
C.违反保密义务的伦理过失;
D.违反管理规范的伦理过失。
②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的需要向患者披露诊疗信息时应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A.决定是否向患者说明某一特定医疗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B.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A.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B.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A.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B.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①在患者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医务人员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就病情、医疗措施向患者进行说明。
②在需要实施手、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A.还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B.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③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权相对应,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证明责任】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侵害患者知情权同意权责任纠纷举证证明责任】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七条【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赔偿】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紧急救助具体情形及责任承担规则】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要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