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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8315号

更新时间:2016-11-13   浏览次数:2971 次 标签: 公司法定代表人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8315号
【裁判要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决议可撤销或决议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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