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8315号 更新时间:2016-11-13 浏览次数:2971 次 标签: 公司法定代表人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8315号 【裁判要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决议可撤销或决议无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2507号 下一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