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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3号

更新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37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3号
【裁判要旨】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一,且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可生效——发起人协议可以视为公司设立之初的原始公司章程,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判断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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